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03
案件名称:刘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投诉的“东北饺子馆销售的狗肉火锅存在卫生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刘佳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开阳里二街53号经营的东北饺子馆委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由于没有管理经验,因此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