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27号
案件名称:巩雪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巩雪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公交站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为20㎡,主要经营猪肉刀削面和茄丁刀削面,售价分别为10元/份和8元/份,分别销售了10份和10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勺子1个、面粉1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95元,违法所得为1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