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54号
案件名称:许彦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许彦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中旬至2015年8月6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西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8月6日货值金额500元(无经营记录。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煮锅2个,碗10个,食品夹4个,麻酱1.5公斤、辣酱1公斤已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