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29号
案件名称:岳金荣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岳金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对该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岳金荣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南爱玛裕文玩区综合厅208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炒锅贰个,待加工食品:面粉拾斤、大米拾斤,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岳金荣经营的餐馆2015年1月3日开始营业,由于不能提供销售记录,营业额伍佰元;现场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工具生产经营工具:炒锅贰个,待加工食品:面粉拾斤、大米拾斤;根据对岳金荣的询问调查,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叁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