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0002号
案件名称: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舒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新城第七街区的A1厂房等33项(中传文创研发产业基地项目)工程的工地时,发现该施工工地现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员工食堂,经查:该员工食堂面积25平方米,共有30名员工在此用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10元,员工食堂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炒锅1个、盆4个、案板1个、菜刀1把、炒勺2个、大米25公斤、面粉25公斤。自2015年 7月20日该员工食堂运营时至201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供餐货值金额为3360元,因该食堂免费为员工供餐,因此无违法所得;剩余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220元,故本案货值总金额为35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