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28
案件名称:郑稳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稳信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015年0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西侧平房第一间的“郑记驴肉馆”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5月07日09时05分至09时30分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8日至2015年01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21号西侧平房第一间的房屋设立“郑记驴肉馆”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河间驴肉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人员2人,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刀1把。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元,没有缴税。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原料,所以其违法所得500元认定为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