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2号
案件名称:李洪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洪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赴当事人李洪伟租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小区路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0月18日开始以“滋补烩面”的招牌提供中餐服务,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共计约50平方米,不提供早餐,截至检查时,共计经营5天,营业性收入为600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粉、食用油等食品原料及不锈钢锅、炒锅等工具设备(见附表)。现场未见饭菜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