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43号
案件名称:肖志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肖志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2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红绿灯西南侧挂牌名称为“张亮麻辣烫”的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负责人肖志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违法经营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违法货值金额1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