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06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548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4日,我局接到关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的“非凡农庄米橙子曲奇、东方水姑娘凤梨酥”有关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04月30日赴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涉及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涉案商品的进销台账备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4月24日,销售了涉案商品‘非凡农庄米橙子曲奇”8盒,每盒售价:22.00元,销售金额:176.00元,进价:123.20元,利润:52.80元;‘东方水姑娘凤梨酥”5盒,每盒售价:29.90元,销售金额:149.50元,进价:104.65元,利润:44.85元:利润总计:97.6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7.65元。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7.65元;2.罚款3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