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健罚〔2015〕445号
案件名称:生产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绿山九减肥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程奇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08月05日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保健食品绿山九减肥茶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B1500457,并于2015年08月06告知北京绿山九北京茶有限公司,下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保通)【2015】002号。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05月06日从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抽取的绿山九减肥茶(批号/生产日期:20150106)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11000CFU/g(不符合规定)、大肠菌群430MPN/100g(不符合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