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75号
案件名称:王耀荣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耀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电】S2015011654),内容为举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赵公酒楼东侧20米中国兰州拉面就餐,食用牛肉面后,出现腹泻,并且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王耀荣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5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王耀荣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王耀荣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