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40072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1358957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日,当事人从北京中福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60g月盛斋摩洛哥肠”32袋,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0日,进价为每袋9.3元,进货金额共计297.6元。2015年5月3日,当事人开始在经营场所内以每袋售价11.2元进行销售。该商品在贮存条件为0-4摄氏度时保质期为60天,当事人的货柜贮存条件为0-4摄氏度,故该商品于2015年6月18日到期。除2015年6月20日售出的11袋过期“160g月盛斋摩洛哥肠”外,其余商品已在保质期内售出。过期商品是员工工作失误遗留在货架上,也是最后的库存。当事人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20.9元,货值金额共计为12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