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09号
案件名称:李青玲《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青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从事餐饮服务;在其加工间有1名员工正在制作食品,加工间有菜刀、案板、大豆油等,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材料予以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