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80079号
案件名称:李玉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玉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董静、王红对该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复兴街38号的李玉凤(北京利江饺子馆))未经许可从事制售凉菜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扣押制售凉菜活动时使用的生产经营工具:切菜板1个、刀1把,拌菜盆1个,盛装凉菜盘子3个,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凉拌木耳1盘,凉拌海带丝2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餐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类别:小吃店,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而餐馆正在超出许可类别以及备注项目从事制售凉拌木耳、海带丝等凉菜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凉拌木耳1盘,凉拌海带丝2盘,折合人民币30元,由于凉拌木耳1盘,凉拌海带丝2盘属于易腐食品,经领导批准和当事人同意,对凉拌木耳1盘,凉拌海带丝2盘予以先行处理,该店没有食品添加剂、剩余食品原料,所以该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0,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该店没有记账、不能提供销售票据,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