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52号
案件名称:张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1日至2015年05月12日期间,张宁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群芳园小区底商所经营的“张亮麻辣烫”餐厅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