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20号
案件名称:霍燕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霍燕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霍燕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4月28日,霍燕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大灰厂村453号的愉越幼儿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原料有:冰柜1个(折合700元),大米1袋(折合98元)。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0元,涉案货值金额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