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10号
案件名称:刘政委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政委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政委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红绿灯南200米东侧刘政委经营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政委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8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炸锅1个、冰柜1台、起酥油1箱(16千克)、面包1袋(20个)、食用盐4袋、炸鸡裹粉半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20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20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