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81号
案件名称:马艳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艳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艳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天北路羊房村段东侧马艳妮经营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艳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餐馆面积70平方米,现场有厨师1名、服务员1名,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1把、炒锅1个、电饭锅1个、面粉10公斤、大米15公斤、食用油5公斤、酱油2瓶、食用盐2袋。经批准,我局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调查,由汪思涛、王淼承办此案,至2015年3月27日调查终结。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3月11日到2015年3月18日,剩余食品货值金额估价100元,获违法所得1000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