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0号
案件名称:承惠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承惠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承惠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四村红绿灯南200米承惠宇经营的餐馆进行投诉举报核实检查。经查,当事人承惠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餐馆面积12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2把、锅1个、食用油5公斤、酱油4瓶、醋1瓶、食用盐4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为2015年1月4日,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