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50915号
案件名称:赵银青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赵银青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电】S2015090962,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二条4号楼南侧的有当事人赵银青经营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该餐馆的经营招牌为皇焖鸡米饭,经查当事人赵银青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场未见食品成品、半成品。对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公用具进行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