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682号
案件名称:钱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钱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中路5号楼底商的当事人经营的“食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一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食用油0.5L 3、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一把、菜板1个4、罚款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