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麻辣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麻辣尚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0652334-9
法定代表人:李祥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7月2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6号-2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为100㎡,主要经营荤麻辣烫和素麻辣烫2种菜品,售价分别为18元/斤、14元/斤,销售数量分别为19斤、16斤。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炒勺1个、白菜1公斤、散装鱼丸1公斤,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602元,违法所得为56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