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57号
案件名称:杨晓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晓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案板1个、盘子5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和已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你在违法经营期间共计取得违法所得60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