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47号
案件名称:北京莫尔塞尚咖啡屋《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艳宏(北京莫尔塞尚咖啡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0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7层708室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2010年07月14日至2013年07月13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