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 罚[2015]170021号
案件名称:张秀琴(北京市天依服苑经销社)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秀琴(北京市天依服苑经销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予以扣押,并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经2015年8月18日10:30分至11:10分对当事人张秀琴,进一步调查核实,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及食品原料金额人民币300元,制作好的成品价格人民币180元,以上3项相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