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0001号
案件名称: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3784004-7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新于庄园南侧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地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堂面积100平方米,就餐人数80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刀3把、炒锅1个、大米20公斤、食用油10升、酱油1桶(4.9L/桶)、醋1桶(4.5kg/桶)、食用盐4袋。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4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400元,由于免费向员工提供食餐,所以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