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09号
案件名称:王君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君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云岗百货对面开办字号为东北老乡的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农贸市场采购面粉、鲜肉、蔬菜等原料后在经营场所加工制成炒菜、主食类中餐提供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288元,剩余原材料:面粉5公斤价值15元、调料10份价值10元、鲜肉5公斤价值80元、蔬菜10公斤价值25元,共价值130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等物品:菜刀2把价值20元、餐盘25个价值50元、案板2个价值30元,共价值100元。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418元,获违法所得52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