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4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源盛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源盛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9211-1
法定代表人:李泮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7月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17、17-1、107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牛肉馅饼、猪肉馅饼、韭菜鸡蛋馅饼3种菜品,售价分别为12元/份、10元/份、8元/份,销售数量分别为20份、20份、8份,营业收入为504元。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铲子1个、面粉1公斤(价值10元)、食用油1桶(价值20元),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34元,违法所得为5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