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157 号
案件名称:陶华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陶华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三区29号的由陶华娟经营的汇谦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4月1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三区29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汇谦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0元, 货值金额0元,不足10000元。当事人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拟对该单位(人)给予: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锅1个,炒勺1把,菜板1个,菜刀1把;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附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