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30114号
案件名称:刘佰宇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佰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佰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孙锡晓、李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刘佰宇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查扣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菜刀壹把、不锈钢盆壹个,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查,刘佰宇经营的餐馆是2015年6月1日开始营业,根据对刘佰宇的询问调查和其提供的购买食品原料的收据,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575元,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