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132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屯店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2443378
法定代表人:王成(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屯店销售的四川振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重大”牌“酸菜鱼底料”(250g/袋),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国标28050条,其2标注单位不符合,其中能量单位(kj)写成总热量(大卡)。经执法人员调查后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确实与国标法规规定不符。经调查,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三里屯店从2013年9月24日购进一箱内含40袋,7元/袋;2013年12月24日盘亏一袋,2014年3月6日、2014年3月23日、2014年3月31日分别以7.9元/袋销售共售3袋,2014年4月2日以7.9元/袋销售10袋即投诉人所购买。剩余26袋于2014年4月15日退还给供应商,以上商品货值金额 291.7元,违法所得为11.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