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60
案件名称:北京盛世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丰和轩餐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世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丰和轩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2884-9
法定代表人:刘立菊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盛世兴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丰和轩餐厅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15年8月17日,当事人共生产了豆包30个,每个豆包50g,经谱尼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编号:NO:GZAITVAB8860082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豆包(批号2015.8.17),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铝的残留量限量(干样品,以AL计),mg/kg,不得检出,实测值26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