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40003号
案件名称:李啟(北京市顺义启源大酒店)使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啟(北京市顺义启源大酒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李啟(北京市顺义启源大酒店)进行监督抽检,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用于制作加工的鲜奶馒头,并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检测。2015年9月18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C-CYBJZ15039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8月18日从北京京宏发副食批发部以2.5元/袋的价格购入鲜奶馒头10袋(规格:200g/袋,生产单位:北京市立春达食品厂,生产日期:2015年4月1日),其中7袋以2.5元/袋的价格用于抽样检测,样品费用为17.5元,另外3袋用于制作金银馒头使用,每袋鲜奶馒头制作一份金银馒头,出售价格为每份15元,营业额45元,两项合计共获违法所得62.5元,货值金额6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