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099号
案件名称:金本庆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金本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本庆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2015)330号,举报人反映在怀疑南华园1区69号平房内无证加工食品(煮鸭子、鸭脖等)。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彭玉峰、刘春秀来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1区69号平房内金本庆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向当事人金本庆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鸭脖5kg,菜刀1把、菜板1个、盆2个,不能出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询问,金本庆至今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请示局领导审批,对上述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300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30001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金本庆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进一步核实,金本庆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100元,成品货值金额100元、累计货值金额200元 。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6月15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