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80004号
案件名称:杨娜(北京圣水大铜锅涮肉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娜(北京圣水大铜锅涮肉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杨娜(北京圣水大铜锅涮肉坊)经营的鲜虾滑进行抽样送检。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于2014年9月5日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鲜虾滑大肠菌群为24000MPN/100g,单项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从北京圣水大铜锅涮肉坊抽样送检的鲜虾滑是当事人2014年8月13日用虾仁(虾仁是2014年8月8日从北京妫川鑫盛水产批发摊进购的)自制的,此批共制作了4份,250克/份。此批自制的鲜虾滑全部于2014年8月14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抽样。鲜虾滑38元/份,4份共计152元。截至2014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 2014年8月8日进购的虾仁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2元,共获违法所得1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