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天)食药监食罚[2015]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安门东来顺饭庄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安门东来顺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25707-5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局对北京天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安门东来顺饭庄经营的羊上脑进行抽样检测。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该批羊上脑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盐酸)克伦特罗。 2015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221500000483),201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饭庄进行调查,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有申请复验的权利,该单位负责人当场表示不要求复验。该单位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羊上脑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5年7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该单位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上述羊上脑是2015年5月6日从北京八里桥瑞红牛羊肉经销部采购的,共采购羊上脑3斤合1.50Kg,购进单价为64.00元/ Kg,总金额为96.00元。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送货时给的是收据,月底统一结帐。接货后按照送货单对数量和包装外观进行了查验。该批羊上脑用来做手工切羊上脑给顾客涮肉用的,除去抽样的4袋(抽样中现切的4小份)共750g,抽样时按购进价付费48.00元;其余的750g做了5份手工切羊上脑,每份的重量是150g,都用完了,没有剩余,每份手工切羊上脑的售价是70.00元/份,销售额共计35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9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天安门分局,2015-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