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200033
案件名称:刘秀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秀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房山区良乡北潞园社区服务中心商业街一层南1号房屋无证经营。接到举报后。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24日开始至2015年8月6日被查获之日起,其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违法所得100元。2015年9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