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01号
案件名称:陈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104-2室的 “三晋面饭庄”进行举报核实。经查,当事人陈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餐馆,经营面积144㎡。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有:菜刀2把、菜墩3个、炒锅2个、漏勺1个、高压锅1个、面粉20kg、大米10kg、一级大豆油15L,未发现饭菜半成品、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15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52元,获取违法所得10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