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第1-43号
案件名称:进货时为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北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765094-2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曾销售由北京金篮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孜然肉庚、网肘”包装食品,在采购过程中未查验生产商的生产许可证。2014年6月12日该商品已下架。经查证:北京金篮子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生产许可证,证号QS110004013359,获证产品名称为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05月11日。其产品为蒜肠、猪蹄、牛肉、牛蹄筋、百袋鸡、扒鸡、樱桃谷鸭。该单位生产的“孜然肉庚、网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