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57号
案件名称:杨巧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巧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巧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杨巧云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5号院开办一家紫峪儿童之家为学生直接免费提供餐饮服务,食堂面积20平方米。当事人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0元,剩余原材料大米1袋、面粉1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和工具有炒锅2个、电饭锅1个、冰箱1台。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包括剩余的1袋大米和1袋面粉金额为1500元,获违法所得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