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40020
案件名称:张明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明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张明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201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2号楼1层1-商业01的人民公社铁饭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违法经营场所面积260平方米。违法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蔬菜和肉类,分别采购自岳各庄市场不同的商户,且没有留存票据。2015年04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其采购的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主要有菜刀1把,菜板1个。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8166元,违法所得共计816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