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庙小区4号楼的博恩国际幼儿园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地点进行检查,经查,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庙小区4号楼的博恩国际幼儿园学生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幼儿园学生提供餐饭。经查,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庙小区4号楼的博恩国际幼儿园学生食堂共有食品从业人员1人,有健康合格证明,个人卫生状况良好。现场发现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食品原料:康芯牌江米1袋(25kg/袋)、三元牌纯牛奶4袋(200Ml/袋)、苹果4个、土豆4个;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锅1个、炒勺1个、案板1个、刀1把,执法人员对上述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原料以及工具设备予以扣押。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予以立案。2015年1月22日,经与该单位行政主管张士春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为幼儿园学生提供餐饭的情况属实。经调查,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20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9090元,违法食品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19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