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9392-7
法定代表人:李效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的豌豆酥(原味),豌豆酥(蒜香味),豌豆酥(牛肉味),生产日期均为:20140729,规格为散装称重,进行抽检。2014年9月19日我局收到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I08081101123D),报告编号(I08081101023D),报告编号(I08081100923D)分别针对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豌豆酥(原味),豌豆酥(蒜香味),豌豆酥(牛肉味)生产日期均为:20140729的三款产品做出判定,结果显示上述三款产品中酸价检测值分别为豌豆酥(原味)4.4mgKOH/g,豌豆酥(蒜香味)5.1 mgKOH/g, 豌豆酥(牛肉味)4.9 mgKOH/g依据GB/T22165-2008的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天将检验报告送达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果经公司品控经理刘文波确认,对检验结果表示质疑,申请复检。该企业向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申请进行复检,2014年10月22日出具复检报告显示三款产品酸价分别为豌豆酥(原味)3.6mgKOH/g,豌豆酥(蒜香味)4.9mgKOH/g, 豌豆酥(牛肉味)4.6 mgKOH/g均超标,企业最终认可该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在2013年6月24日与北京荣涛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到2015年5月22日,委托生产备案有效期为2013.07.03到2015.05.22。检查进货台账,该企业委托北京荣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 证书编号QS112618010105)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太平庄村西路2号,生产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各300Kg,总计进货900Kg,进货价14.4元/Kg,合计12960.00元,以单价20元/Kg价格出售,全部货物已发售,合计18000元整,企业在第一次收到检测报告后,已主动启动召回程序,2014年11月5日检查不合格品库房,已召回产品871.26kg,其中豌豆酥(原味)287.34kg,豌豆酥(蒜香味)290.92kg,豌豆酥(牛肉味)293kg并经我局生产科批准后焚烧销毁,其余产品已无法召回,截止召回工作结束,销售出涉案的该批次产品共计28.74kg,其中豌豆酥(原味)12.66kg,豌豆酥(蒜香味)9.08kg,豌豆酥(牛肉味)7kg,违法所得160.94元,货值金额18000元。未发现有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