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31号
案件名称:翟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翟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10点10分至10点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玮(证件号:57040150)、徐胜华(证件号:5704015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世纪金源购物中心五层的“李文地南洋小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翟义涉嫌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南洋小吃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铁锅1个、炒勺1把、食用盐2袋(400克/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7日起对外营业,至2015年8月10日我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原料是在超市购买的,未留存票据,也未缴纳税款。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剩余食品原料食用盐2袋(400克/袋),4元/袋,共计8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08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