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43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蓓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侯海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1日期间,北京海蓓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村委会南2000米“海蓓宁艺术幼儿园”食堂,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