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54号
案件名称:阳厚芬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阳厚芬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登记表》(编号为:(京丰)食药举登2015230060),内容为举报丰台区马家堡东路远洋自然小区北侧50米川味居餐馆属于无照经营,并用液体酒精炒菜。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5年5月6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阳厚芬经营的川味居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阳厚芬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5月6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刀1把,面粉2公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21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阳厚芬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共计50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