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30005号
案件名称:魏旭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旭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01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从大洋路批发市场处以5元/碗至7.5元/碗不等的价格购买半成品米粉220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28号将购买的半成品米粉加工销售。现场经营面积35平米。当事人经营期间以10元/碗至15元/碗的价格销售米粉220碗,货值金额3000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1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