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27号
案件名称:郑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郑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9月2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南路82号-1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牌匾名为“外婆红烧肉”,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从业人员4人,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盘子10个、油2公斤、面粉2公斤;未发现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及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11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