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30027号
案件名称:任育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任育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 芳古园9号楼6门以爆炸大鸡排每斤16元、大鸡排每斤13元的价格加工销售食品。当事人经营面积6平米,经营期间售出爆炸大鸡排45斤、大鸡排50斤,货值金额1370元,成本87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