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270003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F121461090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当事人操作间抽取标称生产单位绥芬河市维多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7/15的30克/袋精选竹荪、标称生产单位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502的186克/盒海蜇头、标称生产单位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717的150克/袋黄花菜(分装)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2月5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9月16日和9月23日出具的3份检测报告,这3份检测报告显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从当事人处抽取的精选竹荪镉检测结果为1.4mg/kg、海蜇头铝检测结果为393.0mg/kg,黄花菜(分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为0.26g/kg,检测结论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14年8月5日当事人以23.40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绥芬河市维多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7/15的30克/袋精选竹荪20袋,以26.9元/袋价格用于销售;以5.40元/盒的价格购进生产单位标称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502的186克/盒海蜇头20盒,以8.2元/盒(含税)价格用于销售;以10.69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标称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40717的150克/袋黄花菜(分装)30袋,以13.60元/袋价格用于销售。截止2014年12月5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海蜇头含税。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10元,共获违法所得18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20